【立心不良?】陳文敏撰文引《基本法》卻刻意遺漏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內容 梁振英撰文駁斥:陳文敏乃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不會是無心之失,遺漏條文居心何在?
【立心不良?】陳文敏撰文引《基本法》卻刻意遺漏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內容 梁振英撰文駁斥:陳文敏乃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不會是無心之失,遺漏條文居心何在?

因應社會近日有關港澳辦、中聯辦(「兩辦」)的角色和定位爭議,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今早在社交網站連發兩文,反駁反對派的謬誤。他首先指出,《基本法》第12條只有簡單兩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然而,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昨天在《明報》發表題為〈扭曲的法律解釋〉的文章,在引述第12條時,卻僅說「第12條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略去「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關鍵一句,而《明報》更毫不猶豫地用這文章的重點作為昨天頭條的報道。


梁振英質疑,陳文敏居心何在,認為對方不會是無心之失,他昨天已向《明報》發了一篇題為〈質問陳文敏教授,請陳教授回應〉,請陳文敏回應。梁振英在文章指出,對《基本法》某些條文,他本人和陳文敏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但從來不懷疑陳文敏的動機,但是當他看了對方在《明報》的文章以及《明報》在頭版對陳文敏意見的引述,就不得不懷疑陳文敏的政治動機了。


他表示,陳文敏的文章重點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聯辦無權處理香港內部事務」,而他並沒有完全忽略了《基本法》的第12條,但只是在文章說「中聯辦的解釋亦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基本法第2條指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2條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第13及第14條指外交、國防屬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梁振英批評,陳文敏引述第12條,但又完全避開了該條的後面一句,即「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他解釋,所謂「直轄」,「轄」是「管轄」,而「直」是「直接」,即香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廣東省管轄,正如內地的其中一個直轄市天津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河北省管轄一樣。


梁振英在文章中又質疑,陳文敏引第12條的前面一句,略去後面一句,去掉「香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憲制權力,是什麼原因:「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香港,就必須有部門行使管轄香港的權責,在北京的部門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在香港的部門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如果陳教授(陳文敏)不同意是這兩個部門,請告訴大家是什麼部門。


他認為,陳文敏不是一般評論員,而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他在報章發表這篇文章,大概也代表了他在香港大學授課時的觀點:「有沒有誤導學生、誤人子弟?我認為陳教授必須在去掉『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個問題上向貴報(《明報》)讀者和香港大學交代。」


梁振英在另一篇文章中重申,《基本法》已經在第12條白紙黑字寫明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現在竟然有人說因為《基本法》沒有寫明那個中央部門履行管轄香港的工作,因此「兩辦」於香港無權,他反問:「特區政府那個部門做什麼工作,《基本法》有規定嗎?再者,泛民認為『兩辦』不能譴責郭榮鏗,但竟然接受甚至邀請西方國家干預香港,這是強盜邏輯。」


圖片來源:文匯報、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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