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表示,已「訓斥」多名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員。警務處助理處長簡啟恩表示,「訓斥」只是懲處機制的起點,以制止警員停止部分不當行為,若接到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程序處理,他又強調即使沒有投訴,警方也主動作出紀律覆檢。
監警會副主席謝偉銓在監警會會議中問及,若警務處處長訓斥某些警員,會否令該「警員行為有問題」的投訴表面上成立,影響投訴警察課調查。簡啟恩回應指,「訓斥」不等於將事件定罪,警方有健全的投訴機制處理警員行為不當的情況,並強調警隊是紀律部隊,一旦有警員作違紀或不當行為,任何上級都會採取適當行動。
另一名監警會委員林定國表示,警方應主動向公眾交代「訓斥」警員或其他處罰警員的情況,顯示警隊賞罰分明,以逐步恢復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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