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在2016年4月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因「換樓」事件遭廉署立案調查,2018年5月吳被法庭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被判囚四個月,吳文遠其後不服定罪及刑期,於兩年時間內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均被駁回,最終吳文遠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但上訴在上周六(2月29)遭「終極」否決,吳文遠須即時入獄服餘下31天刑期。有關案件雖然拖延了一段時間,但吳文遠最終亦難逃法律制裁,法庭審理時法官曾斥責吳文遠違法只為提高知名度。
吳文遠被批為「知名度」犯案
在罪狀極明顯的情況下,吳文遠「堅持」為自己上訴;不過,高等法院與原裁判官「看法一致」,高院法官在判詞中同意控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已有充分理由裁定吳文遠為「提高知名度」作出披露,更直言看不出吳文遠邀請傳媒前往廉署替他拍照以及上載在廉署內的自拍相片與他所辯稱的「公眾利益」到底有何關係,批評他從一開始作出披露的行徑就是為增個人的知名度。
法例禁止披露廉署調查中案件內容
事實上,吳文遠所觸犯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根據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指出,有關條例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和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調查細節,在案件廉署正式搜證及拘捕或交到法院審理前,都必須保密,即使是傳媒作報道也有可能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港幣兩萬元及監禁一年。郭文緯又補充指,近年某些政黨人士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前,會邀請傳媒採訪做「政治騷」,甚至高調宣稱廉署已「立案調查」,對被投訴人進行「公審」,是罔顧程序公義。
隨著吳文遠案結束,社會陸續有聲音要求追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事源是他早前公開聲稱廉署正調查「7.21事件」,更揚言某警司正被廉署「查緊」,甚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之罪嫌,到底廉署會否跟進林卓廷一案,不少市民都極度關心。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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