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一哥」鄧炳強早前去信廣播處處長梁家榮,投訴日前香港電台(港台)電視31播出的《頭條新聞》節目其中一個環節,抹黑警隊於抗疫期間的工作,昨日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去信回覆「一哥」,引用《香港電台約章》第4條及第7條,指港台有責任維持公共目的及恪守編輯方針,將去信梁家榮要求解釋《頭條新聞》如何符合有關守則,委員會亦會審視個案並給予意見。但到底其實港台有什麼規則需要遵守?委員會提及的《香港電台約章》第4條及第7條又有何規定?
《香港電台約章》及《節目製作人員守則》
《香港電台約章》訂明了港台的主要目標、使命和工作範疇等;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就是根據《香港電台約章》委任成立,職能包括聽取有關港台節目相關的投訴報告,以及就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等。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提及的《香港電台約章》第4條及第7條,分別是關於「公共目的及使命」及「編輯自主」,其中第4條a(i)項就列明,港台須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以加強市民對社會、國家和世界的認識;而第7條a、b及c項亦列明,雖然港台有「編輯自主」,但亦須恪守以下編輯方針:發放準確並具權威性的資訊;持平地反映意見,並公平地對待有意在公共廣播 平台上發表意見的所有人士,以及秉持最高的新聞專業標準。
守則規定節目須不偏不倚
另外,《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亦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3.2條「不偏不倚」一項中,就要求節目以「公認的新聞專業客觀標準來衡量,務求真確準繩,不偏不倚,要求節見製作人員表現出開放包容態度,處事公正及尊重真相……不可任由來自政治、商業及個別階段利益的壓力,或一己之成見,左右員工的專業判斷」;而2003年立法會文件中,也曾對有關章節作補充,指港台節目內容雖然未必在單一節目能達致平衡觀點,但可在一段時間內做到,節目的資料搜集亦不應倚賴單一消息來源,所有實質性資料都需要先作核實。
由此觀之,《頭條新聞》似乎有違反港台守則之嫌,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有必要將事件調查清楚,一旦證實違規,港台必須嚴肅跟進及懲處涉事人員。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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