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襲港,網上謠言四起,早前就有人在網上謊稱,內地廠房生產線因疫情而停頓,廁紙及食米等日用品即將斷貨,消息觸發市民恐慌,紛紛到超級市場及零售店「瘋搶」,就連即食麵及罐頭等也幾乎賣光,即使後來政府及商會多次發聲明闢謠,力證糧食、日用品供應穩定,但「盲搶」物資的情況至今仍未休止。眼見情況日漸失控,近來坊間有不少聲音要求嚴懲網上造謠者,但香港有否相關法律作規管?又有否案例可循?
網上散播謠言或觸犯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雖然暫時未有針對性的法律去規範造謠者,但根據造謠者的作案手法及渠道不同,涉事者亦有機會觸犯法例;早前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法律博士傅健慈接受傳媒訪問時就曾表示,網上造謠或會觸犯《電訊條例》第27 A條的「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B條,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可被判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2個月。
最近就有一名男子涉散播有關新型肺炎疫情的假消息被捕,他透過手機發送錄音,指西九龍站一帶建築物的保安陸續發燒,聲稱是高鐵有確診患者來港「播毒」,最終經警方調查後,拘捕該名男子,他在警誡下承認曾發放有關錄音,涉嫌違反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現正保釋候查。
沙士期間散布假消息被起訴
而另一宗個案就發生在沙士期間,2003年4月1日,一名14歲少年假冒《明報新聞網》的文章格式,在網上散播「香港成為疫埠」的假新聞,被警方以《檢疫及防疫條例》票控,其後該少年承認控罪,最終裁判官認為他沒有嚴重刑事動機,輕判12個月社署監管令,並引用《少年犯條例》撤銷其控罪,免留案底,更苦心勸戒他要將電腦知識用於其他有建設性的地方。
大家必須清楚一點,言論自由不包括造謠、利用假消息散播恐慌,切勿以身試法。當前最具殺傷力的不是疫症,而是市民的恐慌情緒,假若疫情未至,社會已經亂作一團,抗疫之戰還能如何打下去?請大家保持理性,勿急於轉發未經核實的消息,成為散播謠言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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