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醫管局員工陣線」(「陣線」)發起的醫護人員罷工已踏入第五天(最新消息為擱置罷工),本港醫療系統近乎癱瘓;為解決當前困局,早前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就提出建議,指政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飭令醫護人員停止罷工,那到底當中的法理基礎為何?禁制令又是否能阻止罷工呢?
醫護罷工可能違法
根據葉劉淑儀的觀點,雖然《基本法》第27條訂明,港人有「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按《職工會條例》(第332 章)規定,罷工是迫使僱主「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換而言之,職工會發起的罷工應只專注與其行業有關,或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如員工不滿工時過長、福利及待遇被不當剝削等,皆可以是職工會發動罷動的理由。反觀「陣線」要求政府「全面封關」,以及與行政長官公開會面等,訴求似乎與醫護行業、僱傭關係無關,加上醫管局行政總裁高拔陞早已表明,「陣線」的要求屬於醫管局權力範圍以外,故是次罷工並不符合《職工會條例》,或屬於「非法罷工」。
以禁制令阻止罷工 外國早有實例
既然如此,若然醫護人員之後又「恢復」罷工,或以其他理由再罷工,政府、醫管局可以採取行動,例如到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罷工嗎?其實大家可以參考同屬《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例子,去年10月中英國皇家郵政(Royal Mail)員工因不滿工作安全及僱傭條件,其工會「通訊工人工會」(Communication Workers Union, CWU)計劃於聖誕節前罷工,並向會員發起全國性罷工投票,正當罷工如箭在弦之際,資方皇家郵政向英國高等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員工發動罷工;其後法庭裁定工會進行罷工投票時程序不當,故罷工行動亦屬於非法,於是頒出臨時禁制令;其後工會不服裁決上訴,但亦遭到上訴法院駁回,最終成功阻止了這場罷工。
另外一個例子是發生於澳洲,今年1月杜拜環球港務澳洲分公司(DP World Australia,DPWA)與工會澳洲海事聯盟(Maritime Union of Australia,MUA)發生勞資糾紛,工會不滿資方實施貨運自動化、外判、削減收入等措施,計劃於悉尼、布里斯班、墨爾本及費裡曼圖的四個貨運碼頭發起大罷工,其後資方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罷工;直至本月2日,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員工於上述四地進行罷工,有關禁令將直至3月13日,裁決的原因是由於工會罷工期間,與資方提出的協議中有一項不容許採用外判員工條款,涉違反澳洲《公平工作法》,罷工合法性成疑,故頒下臨時禁制令。
由此可見,發動罷工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針對不合法的罷工,資方可申請禁制令阻止有關工業行動;相信醫管局、港府亦可參考有關做法,若之後再有醫護人員因「特殊理由」而罷工,就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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