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政客踩場示威 可能違法?
【新聞睇真啲】政客踩場示威 可能違法?

社民連梁國雄與人民力量譚得志今日在《星島日報》A5版刊登道歉聲明,就自己於2015年5月15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校際辯論現場示威,對星島新聞集團及一眾參與者造成不便致歉。也許大家有疑問,為何兩人要登報道歉?體育館內原來不能進行示威?要解答以上問題,就要從當天的示威說起。


梁、譚二人違反《文娛中心規例》


2015年5月15日,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總決賽,邀請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擔任嘉賓,其間梁國雄、譚得志等人到現場「踩場」示威,梁國雄以擴音器大叫口號,譚得志除了用擴音器叫口號,更將紙球掟向場內官員,示威造成現場騷亂逾半小時。梁、譚二人其後被控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一項「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7日,譚得志判監7日緩刑12個月,之後兩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兩人定罪,但獲減刑至各罰款3千元。


梁、譚二人所觸犯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列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正在合法執行職責的經理或任何職員,或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而違反上述法條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個月。


和平集會權利亦有限制


也許大家會問,港人不是有示威的權利嗎?為何會觸犯法例?其實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杜浩成已解釋得相當清楚,他在判決中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訂明,民主社會為了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對和平集會權利設限,而且梁、譚二人的示威本身不涉及暴力,但有關的滋擾行為亦可能引致暴力,而且這次示威與在街上示威不同,別人若不喜歡可以離開,但是次情況不同,他們兩人已侵犯在場逾二千人的集會和言論等憲法權利及自由。


法官杜浩成再進一步解釋,並非只有政治集會才受憲法保護,在場參與活動的人士同樣受保護,加上梁、譚二人其實可於其他場地示威,即使要在場內示威,亦可選擇展示標語和橫額等不妨礙別人的方式,但他們並沒有採取尊重其他人權利的方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由這宗案件、這一則道歉聲明,已為政客作出了一個警示,「示威」並非為所欲為的藉口或「擋箭牌」,亦不能把政治凌駕於他人權利之上,否則隨時要為自己的行為付上刑責!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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