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7月7日的「九龍區大遊行」中,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涉嫌推撞警員長盾,又在另一名警員耳邊使用揚聲器,導致他聽力受損,被控兩項襲警罪,案件昨日(21日)在九龍城法院續審,其後裁判官裁定區兩項襲警罪「表面證供成立」。大家或許會有疑問,到底「表面證供成立」有何含義?又是否代表已經罪成?
根據刑事審訊程序,控方會先作出開案陳詞,向法官提供證據,包括出示證物,以及傳召控方證人作供,而辯方亦有權反駁、挑戰有關的證物及供詞,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舉證程序就會結束。如果辯方未能推翻控方證據的可信性,並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證供成立」(case to answer);一般而言,只要控方能提出證據或證供,從表面看來是可靠、齊全或有理據,法官都會判「表面證供成立」,並繼續審訊案件,但相反若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就「毋須答辯」,將獲當庭釋放。
「表證成立」亦可脫罪
換言之,即使「表面證供成立」亦不代表法官會裁定被告罪成,而過往亦有不少例子,就算「表證成立」,審訊完畢後仍被判無罪,例如藝人應采兒於2005年被控藏毒,同樣是被裁定「表證成立」,卻因證人供詞有疑點,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戴耀廷「違法佔領」案被判罪成
有「表證成立」而不罪成的例子,當然亦有「表證成立」且罪成的例子,近年令人印象較深刻的例子,就是戴耀廷的「違法佔領」案,他因煽動他人堵塞中環,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三罪,審訊期間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及後戴耀廷決定不自辯、不傳召證人,最終首兩項罪名成立,戴耀廷被判監16個月,目前他正保釋等候上訴,上訴聆訊暫定於本月24日至26日進行。所以區諾軒的襲警案,最終會否罪成仍有待法庭判決。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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