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區區議會陸續召開首次會議,但在盲反派的把持下,會議「有別傳統」,話題大多圍繞政治議題,例如葵青區議會,就有議員發起站立高唱《願榮光歸香港》,通過要求特首下台、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等議題;而大埔區亦通過成立「跟進反送中運動大埔區內警察暴制工作小組」,決定召開特別大會調查警暴等;新任北區區議會主席羅庭德更在會上稱,要重組警隊,重新制憲,為人民充權,要從由下而上重奪「執政權」。似乎在這些區議員的眼中,區會「職能」無遠弗屆,但事實又是如何呢?
區議會主要為政府提供意見
根據《香港法律》第547章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是就地方行政區內的福利、公共設施、地區公共工程、社區活動及服務各方面,「向政府提供意見」,它沒有管理、監察、制定政策的權力,這也是外界會將區議會視為作諮詢機構的原因;另一方面,區議會依賴政府撥款用作承擔區內康樂、文化及不同社區活動,即使區議會擁有一些資源,但不能用於其他範疇,如醫療、交通基建等事務上。由此可見,區議會的主要工作是服務社區,權力亦有一定限制。
下放權力予區議會或導致混亂
其實政府對下放權力予區議會一直持保留態度,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於2001年10月底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直指,將行政職能交予十八個區議會,會導致地區層面的行政決策機構數目激增,令決策和職權混亂,出現各區不同的市政政策和服務標準;不過自2013年起,政府都曾推出計劃提升區議會職能,包括「社區重點項目計劃」、「社區參與計劃」、社區重點項目計劃」、「社區參與計劃」、 「地區主導行動計劃」等,大部分都以增加地區撥款為主,能夠資助部份工程建設和文娛康樂活動,可算是適當地為區議會「充權」,但與今日各區區議會欲干涉的事情,明顯是兩回事。
區議會權力限於社區事務,前灣仔區議會主席黃英琦曾坦言,區議會沒有實權,只能影響政府,既不能主導規劃議題或由下而上否決議案,更鮮有參與社區發展的宏觀討論。既然如此,不同區的新一屆區議員提出眾多的重大「政治議案」,他們最終能夠做到甚麼?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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