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分別15及17歲男生涉在9月時,於屯門輕鐵蝴蝶站、屯門泳池站及兆麟站,損壞5部售票機、7部月台拍卡機及12部閉路電視。早前兩人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周二(3日)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並須各向港鐵賠償超過14.2萬元。裁判官判刑時指出,不論出於何等高尚理念,亦不能以違法行為表達訴求,而涉案維修費用亦十分高昂,認為非監禁式刑罰未能顯示案件嚴重性。
辯方求情時指,17歲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等,最近亦受社會活動及青少年輕生事件影響情緒,最終選擇用不正確方式表達訴求;15歲被告的律師則求情稱,他患有亞氏保加症,容易衝動行事,因案件還押被超過3個月,已非常後悔。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8條,裁判官裁定任何人犯了某項罪行並判罰,可命令罪犯作不超過10萬元補償。但裁判官覆核賠償令時表示,法例意指每項控罪可判不超過10萬元賠償,裁定兩人就3項控罪分開賠償,各向港鐵賠償超過14萬2千元。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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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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