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後正式執行。
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此前這一門檻為100萬元人民幣。同時,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年限、股比、規模等限制,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對中小外資銀行特別是香港銀行保險業是利好機會,有關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將很快出台。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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