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一年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上月在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日(26日)宣判。終院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亦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判詞提到,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即使可以重新審訊,法庭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判詞特別提到,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元素時,指引不足,認為原審法官無解釋這個富爭議性的元素;判詞解釋,當決策者當時已考慮過是否要披露自己當中利益,但最終決定不需要,或會被稱為「有意」,但他並無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所以不能稱他是明知故犯,即使不披露決定是錯誤,但不等同「明知故犯」地不披露,亦不等於隱瞞。
今次案件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審批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住宅物業所進行的物業租賃商議。
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提出起訴,被控三項罪名;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罪成一脫罪。曾蔭權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並返回監獄服刑,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
現年74歲的曾蔭權今日並沒有到庭應訊。他早前向終院提出上訴的爭議點,是控罪的精神元素,即是否故意行為失當;法官對陪審團的正確指引是什麼;被告在案中作為公職人員是否有義務披露有關交易;以及法官協助陪審團評估元素的程度等。
今次終院裁定撤銷控罪後,各界關注的焦點亦包括曾蔭權能否享用各項終身禮遇便利。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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