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解釋《逃犯條例》修訂中,有關人權保障的「政策聲明」。
李家超在信中指,特區政府與求方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前,除考慮請求能否符合《逃犯條例》的所有相關規定外,「可因應情況」以提供額外保障為由,考慮在安排的文本中訂明,請求方需要承諾審訊須公開進行、疑犯有權跟所選擇的律師聯絡、疑犯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等。
聲明指,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中心機關或同等機關所提出的移交請求,以內地為例,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請求,而且特首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特區政府只處理由司法管轄區中,具有代表性機關提出的請求。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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