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坊間對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存在誤解和偏見,不明白修訂《逃犯條例》的宗旨和原則,亦偏離一般法律原則及移交原則,不論在原則或技術上都不可行,因此認為可取之處不多。湯家驊說,如果反對修例者,在基礎層面質疑「一國兩制」和本港司法獨立,已經沒有可討論的空間,有關人士倒不如選擇移民。
現行《逃犯條例》由港英政府訂立,當時港英政府亦沒有提出必須移交逃犯到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區,現時美國和英國亦移交逃犯到部分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他認為,目前部分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亦與本港有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反問如果修例加入簽署公約的要求,是否代表要與有關國家毀約。
湯家驊指出,現行《逃犯條例》由港英政府訂立,當年港英政府亦沒有提出必須移交逃犯到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區,即使現時英美等國家亦會移交逃犯到部分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現時部分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亦與本港有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
湯家驊又稱,國家《憲法》部分條文其實已經包含《國際人權公約》有關公平審訊的基本要求,只不過是執行上,仍有改善的空間,建議於修例建議中加入條款,容許特首或法庭要求申請移交的國家。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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