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台灣劣質豬油事件發展,政府今日刊憲,按食物安全條例發出食物安全令,即時禁止今年3月1日或以後由台灣強冠生產的豬油入口本港,同時禁止使用相關的豬油或豬油製品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香港。
另外,亦禁止相關的食物在香港的供應,命令並指令香港的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和其他人士用以指明方式,十四日內回收相關的產品,並以指明的方式處置相關的產品,違反命令是刑事罪,監禁12個月及罰款10萬元。
食環署署長劉利群表示,命令主要因為台灣劣質豬油事件的最新發展,包括台灣當局通報香港有六間公司,在三月一日或之後進口懷疑有問題豬油。當局亦有合理理由相信進食有關食品會構成健康風險,命令希望減少對公眾衛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
劉利群又說,本港曾入口500多噸相關產品,當中十分一已被封存,當局稍後會公布涉及事件的下游名單,包括300多間分銷商或零售商,希望藉此提高事件的透明度,同時希望方便回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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