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報章撰文,回應有關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的各種關注。
李家超在文章中指出,現時《逃犯條例》有不同的限制,包括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並不切實可行,因為據規定,進行個案移交程序,需要刊憲以及交予立法會討論,在立法會公開審議又可能會驚動逃犯,並有機會潛逃海外,加上在審議期內,政府無權阻止逃犯離開香港。
李家超又表示,《逃犯條例》亦有地理限制,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回歸前政府已將條例本地化,令香港在回歸後有足夠的法律基礎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當時亦有說明,很可能為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另立新例,地理限制一直存在至今,並非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的安排。
李家超亦指出,對於有建議在修例中引入「日落條款」,有關做法不切實際,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因為每次個案仍然要通過審議及立法程序,並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迅速及保密處理的條件。修例主要是針對嚴重罪行,涉及移交的罪類已嚴格訂明,當中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完全無關。
圖片來源:大公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