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回應指,坊間最近提及的900公頃的「鄉村式發展」用地,屬局方2012年編製「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內未批租或撥用的面積,該土地不應視為可供興建或預留作興建小屋的土地面積。
加上,900公頃土地散佈於全港不同的鄉村,大部分是形狀不規則或零碎的地塊、屋宇之間的通道、斜坡,不宜發展。發展局指,該等土地不是全數適合發展。而高等法院就丁權司法覆核的判決,沒有影響當局的看法。
法庭在裁決中指出,即使小型屋宇政策有部分環節不合法,並不等同已批出的契約不合法,因此政府會繼續根據已批出私人協約及換地契約內行事,包括接收及審批豁免證明書、滿意紙、撤銷轉售限制等申請。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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