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
公告訂明,港澳人士在內地同一年度停留超過183天、連續未滿六年,又不是由內地僱主或內地常設機構支薪,就不須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六年,每年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境內、外全部工資薪金則須繳納內地稅。
公告指出,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港澳兩地納稅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無住所的港澳人士,在境外受僱所得酬金,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無住所港澳納稅人,可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港澳納稅人,可在取得所得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
稅務總局去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已於今年1月1日生效。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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