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與內地和台灣等未有移交逃犯協議的地區,以單次「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經民聯監事會主席林建岳表示,香港商界有意見認為修例或影響到香港的營商環境,他期望政府就修例內容多作解釋。林建岳又認為,剔出商業罪行有助釋除憂慮。
保安局重申,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填補現有制度漏洞,又指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外地行為在香港不屬刑事罪,香港完全不會考慮移交。移交過程由政府和法庭雙重把關,政府有權不處理移交請求,如果處理,整個過程亦必須符合現有法律下有關人權的保障。保安局又指出,一般商業罪行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必須有欺騙或犯罪意圖,不小心或者錯漏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是完全不會移交。
保安局又提到,正整理和分析收集的所有意見,包括商界和其他渠道的意見,局方會審慎處理,盡快完成建議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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