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條例草案》訂明,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最高可被判監3年、罰款5萬。
對於《條例草案》擬將檢控期限延至2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檢控期限沒有採用一般的6個月,是平衡了令法例有效執行,又不致令檢控期過長,他解釋侮辱國歌行為若涉及群眾、網上發放或海外網際協議地址等情況,就需要更多時間搜證並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啟動檢控程序。
聶德權又表示,《條例草案》的原意是對一些公開、故意的侮辱國歌行為定出刑罰,要達到罰則門檻必須要有公開元素、意圖侮辱國歌因素,以及有實際行動,才會構成罪行。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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