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將於本月30日開始生效,禁止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透過當面或遙距分發的方式,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賣和供應酒精含量多於1.2%的酒類,同時法例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衞生署又提到,法例涵蓋在業務過程中所有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行為,不論有否涉及付款,包括在遊藝會、節慶活動或展覽會中以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品,但法例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
衞生署又表示,透過當面分發酒類的商戶,例如在超級市場、酒品店、便利店等處所或店鋪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須要在當眼處以中英文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而透過遙距分發,例如網站、短訊形式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就須以合理及清晰可閱的方式展示訂明通知,或以錄音播出或口頭讀出訂明通知的內容。如果沒有遵守有關規定,將會最高被罰款2.5萬元。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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