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捐款或犯選舉例
黎智英捐款或犯選舉例

傳媒近日再次披露,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曾透過其助手Mark Simon,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前夕,向民主黨涂謹申與公民黨的毛孟靜及陳淑莊,各捐款50萬,但三人至今仍矢口否認。有傳媒報道引述熟悉選舉法例的人士指出,若有關文件屬實,則黎智英、該三名現任或前任立法會議員、以及民主黨與公民黨三方,肯定有其中一方犯法。

黎智英曾於旗下網台節目,承認曾向該三人捐款作選舉用途,雖然三人都否認,但黎一直無改口或澄清。

有傳媒今日引述熟悉選舉法例的人士分析,假設三人講大話,實際上有收過黎的選舉捐款或服務捐贈而無申報,即屬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第三十八條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最高可判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若三人沒有講大話,而是黎智英一廂情願掏腰包,透過旗下媒體為三人大賣廣告,亦可能觸犯《條例》第廿三條的「招致選舉開支」罪行,因黎並非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未經有關候選人授權下為對方宣傳,同樣屬刑事罪行。

至於有猜測指,黎智英可能是在民主黨及公民黨要求下,將給予涂、毛、陳三人的捐款,先分別捐給所屬政黨,再由「轉手」以現金或服務捐予該三人,則該兩黨亦有可能會犯法。因《條例》第十九條有就「候選人須如何處置某些選舉捐贈」作出嚴格規定,若候選人未有用盡選舉捐款,必須捐予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不可用於其他非選舉用途,違者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徐家傑:肯定有人坐監

廉政公署執行處前副處長徐家傑接受有關傳媒訪問時指出,一定有一方講大話。他認為,若不是黎智英說謊,便是其助手或有關政黨「穿櫃桶底」,否則就是泛民議員有所隱瞞,不但觸犯相關選舉法例,還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行騙及欺詐等罪行,斷言「肯定有人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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