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日前發帖,指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在Facebook為涉嫌誹謗梁振英的鍾劍華幫腔,但來來去去都只是圍繞「公允評論」四字;梁振英質疑為何建基於「揑造」和「虛假」事實的「評論」都算得上「公允」,又重申「揑造事實、歪曲事實、罔顧事實的不是評論,是誹謗」。梁振英今日在Facebook貼出署名「一個法律工律者」的信件,該名法律工作者在信中有理有據地列出詳盡理據,並直言:「張達明先生在你面書關於誹謗法的論述,錯了」。以下為信件全文:
張達明錯了!
梁先生:
張達明先生在你面書關於誹謗法的論述,錯了。
張先生應該知道在誹謗案中,如果被告要以「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的理由,並不如張先生所指的那麼簡單。
根據終審法院Lord Nicholls 在鄭經翰案中的判詞,被告先必須在客觀上成功確立他所作出的陳述是一項公允評論。就算那些評論在客觀上確實是公允,如果被告作出那些評論時是基於惡意 (malice),那些以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亦將會失敗。鍾劍華先生在寫他那篇文章時是否含有惡意,暫且不說,但作為被告是需要滿足五項原素方能成功確立公允評論的抗辯理由。五項原素為:
該評論一定要:
(a)就有關公眾利益的事件作出;(b)可被辨認為評論,與假託知悉事實識別 (the comment must be recognisable as comment, as distinct from an imputation of fact);(c)依據真確的事實或受特權保護的事實;(d)最低限度要用普遍的用語明確地或以暗示形式指出那些評論是根據那些事實而作出;(e)可能是誠實的人所作出,但他可能是偏見,也可能是對自己的見解誇大地或過份地固執。這些是這辯護的表面及客觀性的限制。它們肯定了具誹謗性的評論可以被識別,也就是可以與事實的陳述作出識別;而對讀者而言,也有資料可以使他們有能力自我思考繼而決定他們同意或反對。
鍾劍華先生文章內值得商榷的地方甚多,我只拿出一段,就可以看到問題所在。
鍾先生寫:「但『梁振英的班子就曾經出席江湖飯局,梁振英領導的政府要由江湖中人及其門生維持秩序、追打示威抗議人士,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也會任由江湖人士公開向全社會作暴力威嚇,事後也一言不發』。」
首先,鍾先生所謂的「江湖」,指的是「黑社會」,而鍾先生文章的讀者亦會明白鍾先生所指的「江湖」就是「黑社會」,這是鍾先生不能迴避的。文章讀者能達至上述理解,也是鍾先生行文的目的。因此從文字的表述和文字的理解上,很難相信上述一段文字是一項「評論」。作為一項「假託知悉事實」(imputation of fact) 的陳述,我相信張達明先生也很難同意,「梁振英的競選班子有出席黑社會飯局,梁振英領導的政府要由黑社會中人及其門生維持秩序,追打示威抗議人士,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也會任由黑社會人士公開向全社會作暴力威嚇,事後也一言不發」。
鍾先生上述一段文字,有否誹謗梁振英先生,自有公允。
一個法律工律者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