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代表律師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理大學者鍾劍華及立場新聞誹謗,而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近日則在FACEBOOK為鍾劍華幫腔,不斷圍繞「公允評論」四字作辯解。立場親非建制派教協更發表聲明,聲言對梁振英的行為「非常遺憾」,又謂其舉動令人擔心是為了「打壓言論自由」云云。事件近日在網上網下引起熱議,案件如何判決當然尚待法庭裁定。值得留意的是,基本法固然保障了言論自由和「公允評論」,但假如建基於「揑造」和「虛假」事實的「評論」,過往已有案例顯示這並非「公允評論」,更不關乎言論自由。
大班、袁彌明選前作故仔 葉劉告誹謗
著名電台節目主持人「大班」鄭經翰在二○一四年的網台節目《風波裡的茶杯》中,就鴨脷洲海怡半島商場擬改建特賣場一事,指稱新民黨主席、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涉及「官商勾結」、「欺騙公眾」等。葉劉淑儀其後入稟控告鄭經翰,以及將該電台節目上傳YouTube的時任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誹謗及索償。及至今年二月,鄭經翰及袁彌明向葉劉淑儀提出和解賠償並獲接受,及承諾會支付對方就該訴訟案件所衍生之訟費。
袁、鄭為不實言論道歉及賠償
事源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於2014年舉行補選,時任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和新民黨成員陳家珮參與競逐,最後由陳家珮當選。鄭經翰其後就在其網台節目中指稱,自己透過「內幕消息」得知葉劉淑儀在補選前,知道海怡半島商場大業主計劃把商場改建成吸引內地遊客的特賣場,並要求大業主一方延遲公佈消息,以助陳家珮在區議會選舉補選中當選。袁彌明則在其YouTube上轉載該節目。葉劉淑儀遂入稟高等法院,指鄭經翰及袁彌明發表不符事實的言論,控告兩人誹謗及索償,要求高等法院頒令,禁止兩人再誹謗她及賠償她的損失。最終,鄭經翰及袁彌明最終向葉劉淑儀提出和解賠償並獲接受。他們更在Facebook發表聲明,確認無條件地收回有關針對葉劉淑儀所作出、散播未經核實的言論,對葉劉淑儀所引起的一切滋擾、尷尬和不便表示抱歉。
該宗案件的最終結果,最少引證了兩點:
第一,言論自由不能為「誹謗」開脫。事件起源在於鄭經翰就鴨脷洲海怡半島商場擬改建特賣場一事針對葉劉,作出了未經核實的指控和評論,最終需要提出和解賠償。可以肯定的是,言論自由並不是沒有底線的。
第二,揑造的指控並不符「公允評論」的原則。此所以所謂的「公允評論」並不適用於該案,尤其是事件中袁彌明將該電台節目在YouTube上轉載也被告誹謗,最終更須和解及道歉,全因該「評論」可能只是建基於「揑造」和「虛假」事實。「公允評論」的最基本原則,乃是有關評論必須根據事實而作出。換句話說,揑造事實、歪曲事實、罔顧事實的不是評論,是誹謗。不會因為你是傳媒、政客或任何人,甚或以「監察政府」、「公眾利益」為由,也不能以未經核實的事情作所謂「公允評論」而免負「誹謗」刑責。
原圖:大公報、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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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言論自由」、「公允評論」並非誹謗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