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7月1日示威期間,被警員鎖上手銬,並帶上警車帶返警署。黃之鋒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向警務處處長索償45,000元,認為警方當時的行為是非法禁錮及濫用警權。
當時決定用銬鎖起黃之鋒的警員何秀強作供時表示,黃之鋒由上警車至坐下期間,不斷掙扎,又打到他的胸口,於是警告黃之鋒叫他冷靜,否則就使用手銬,黃之鋒沒停下來,何秀強擔心雙方跌到受傷,於是為黃之鋒鎖上手銬。
代表警方的律政司指,黃之鋒當日反抗,警方使用「最低武力」阻止任何人受傷,是適當做法,又認為黃之鋒沒有足夠證據,希望法庭判黃之鋒敗訴並需付訟費8,062元。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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