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誓時辱國辱華的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以及他們的三名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涉嫌於前年十一月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頒布裁決,裁判官裁定五名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判刑。五人全被判入獄四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案件有嚴重之處,包括多人行事、有計劃有預謀、使用暴力、有人受傷、漠視勸喻。
王官指出,判處社會服務令要考慮犯案者接受是犯了罪、對後果負責,通常會適時認罪。但王官提及,梁頌恆和游蕙禎從沒認罪,在定罪後也不作任何求情,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
至於游蕙禎在上月裁決時不作求情,今日則在判刑前呈上三封求情信,王官說,對游蕙禎父母的健康狀況表示理解和同情,但由於今次案件涉及暴力,所以不是有效的求情,而求情信亦只是對父母,而非對刑事行為有悔意。
王官又引用案例指,案件涉及暴力,不論政治動機和理念,都要判以阻嚇性刑罰。而各人亦非少不更事的少年罪犯,所以必須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基於本案的本質是暴力的非法行為,所以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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