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案,其中十名被捕示威者涉嫌掟磚和損壞警車,被控暴動、襲警和刑事毀壞等共逾十項罪名,案中十名最終均被判暴動罪成。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涉及最多控罪的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囚4年3個月,其餘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或2年4個月至3年9個月的監禁。
案中十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年齡介乎十七至七十歲。該案原有十一名被告,惟女被告李倩怡(十八歲)已棄保潛逃至台灣。
當中刑期最重的一人,是犯案時只有17歲,涉及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襲警罪而被判監4年3個月的首被告莫嘉濤。被告葉梓豐被判入教導所。至於其餘人士刑期則介乎2年4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會以事件的暴力程度、規模、有否策劃及人數等原則作出判刑。他指,暴動罪為集體暴力罪行,被告不但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亦要為集體行為負責,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郭官又強調,不會考慮被告當時參與暴動的政治信念。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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