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今天起可享有合法婚姻。政府昨日宣布,《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雖於立法會復會後才可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但由於終審法院去年裁定變性人W小姐有結婚權的命令於今日生效,換言之,即日起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憑身份證上的性別結婚。入境處表示,一般人士及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結婚時,在辦理婚姻登記的程序、所需文件以及可選擇由誰人主持婚禮,基本沒有分別。
終審法院去年5月以4比1裁定,時年38歲的變性人W小姐享有結婚權,考慮到該案涉及修改本地《婚姻條例》,為讓政府部門有時間處理修例事宜,判詞同時裁決暫緩1年執行。
由於本港的《婚姻條例》一向只考慮以「生育」因素作區分性別,保安局今年3月在立法會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期賦予變性人婚姻權利。不過,保安局發言人昨日表示,條例草案現須待立法會修例後,即最快10月才可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
而草案在立法會審議過程中仍有很大爭議,多名議員批評,法例變相強迫跨性別人士進行高風險而痛苦的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早前亦撰文批評,當局擬把「變性」狹窄定義為「只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無疑是漠視其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又批評政府此做法等同要求所有變性人絕育,是歧視、不人道,違法兼具羞辱性。
雖然條例草案仍未獲通過,但當時終審法院判詞指出,1年暫緩期滿後,不論是否有立法或修例,W小姐都可以結婚。保安局發言人稱,終審法院對變性人擁有婚姻權的裁決命令今日生效,即日起已接受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身份證上的性別登記結婚。發言人續指,政府已於今年1月成立律政司司長為首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保障變性人士的權利所需的法例和相關行政措施。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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