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昨日再度高調舉行記者會,繼續就其名為「天下為公」的「眾籌」行動對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作出諸多涉及UGL事件的政治攻擊。梁振英今日在發表題為「林卓廷等人的誹謗」的文章,他表示,其律師已就林卓廷等人的代表律師的覆函逐點駁斥,指出林卓廷等人罔顧在香港、英國和澳洲已經公開的事實。梁振英指出,林卓廷等人引用的事實片面而錯誤,因此在法律上的結論完全錯誤。
針對林卓廷昨日在香港電台英文台的《香港家書》節目上重覆:指梁振英在2011年12月2日和UGL簽協議時仍是DTZ董事,從而作出種種犯法違規的結論。梁振英直言:「這已經是觸犯法例的誹謗」。另外,DTZ主席Tim Melville-Ross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梁振英則表示,今日所發的律師信已同時指出他早前已經主動將這封電郵交給相關的調査機構備案。 律師代表梁振英再次重申,會保留一切在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追究權利,包括根據香港《誹謗條例》下的權利。 對於林卓廷等人要求梁振英於限期前,公開更多與UGL相關的資料。梁振英今日亦就此聲明,強調自己沒有責任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自己和第三者的通信和會議紀錄,「沒有事實根據,捕風捉影,信口雌黃,以至揑造事實誣告他人者後果自負,這是誹謗法的通例。」 梁振英在文中又順帶聲明:「一年多又過去了,自2014年UGL協議被公開至今已經三年半,我仍然沒有收到任何稅局關於此事的接觸。」 以下為梁振英帖文全文: 我的代表律師在2018年4月10日向民主黨的林卓廷、何俊仁、尹兆堅及吳思諾等四人(下稱林卓廷等人)就我與澳洲公司UGL在2011年12月2日簽訂的不競爭、不挖角協議的公開誹謗言論發律師信,指出該協議的基本事實,並指出觸犯《誹謗條例》(香港法例第21章)的刑責。 今天,我的律師就林卓廷等人的代表律師的覆函逐點駁斥,指出林卓廷等人罔顧在香港、英國和澳洲已經公開的事實,包括首先報道UGL協議的澳洲傳媒在三年半前的更正報道。 林卓廷等人引用的事實片面而錯誤,因此在法律上的結論完全錯誤。以下是我代表律師的律師信的要點: 1. DTZ是上市公司,董事離職日期有公告、有公開紀錄。我是在2011年11月24日,亦即我和UGL簽協議前已經離職,這個事實今天在網上仍然可以找到。林卓廷等人至今不斷散播假消息,包括林卓廷在昨日香港電台英文台的《香港家書》節目上重覆:指我在2011年12月2日和UGL簽協議時仍是DTZ董事,從而作出種種我犯法違規的結論。這已經是觸犯法例的誹謗。 2. DTZ主席Tim Melville-Ross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我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我律師今天發的信中有以下一段確定電郵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we have examined the email and we are satisfied with its authenticity, its scope and that Mr CY Leung was entitled to rely on the consent granted by Mr Tim Melville-Ross on behalf of the DTZ board to negotiate with UGL.” 律師信同時指出我早前已經主動將這封電郵交給相關的調査機構備案。 3. 我過去已經公開聲明: 我在行政長官任內從來沒有就UGL的業務參與過任何決定。 4. 香港和澳洲的傳媒在2014年10月都曾經報道過:根據他們看過的2011年11月26日UGL的CEO和DTZ主席之間的電郵,DTZ主席完全知道UGL準備向我支付四百萬英鎊的建議,而這四百萬英鎊是DTZ向UGL作為出售DTZ業務而轉移到UGL的承擔。 5. 澳洲的傳媒在2014年10月8日有報道過:DTZ的債權銀行皇家蘇格蘭銀行也完全知道並同意這筆付款。 6. 根據英國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出售業務,需要由法庭批准,因此在2011年12月3日, DTZ 董事局批淮由CEO John Forrester向英國高等法院書面作證, 詳盡說明董事局決定向UGL而非其他買家出售業務的考慮。當時我已離任DTZ董事局,沒有參加上述決定。 7. 至於申報問題,特區政府官員多年來(包括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6日及2014年11月20日)多次正式聲明:我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政務司司長在2014年10月29日在立法會表明:「行政長官就任時已按照《基本法》規定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 8. 林卓廷等人的律師基於虛假和片面事實,作出了錯誤的法律分析。林卓廷等人並且在各公開場合,包括歷次記者招待會上及YouTube短片《追殺梁振英UGL5000萬貪案》採取的基本態度並非尋找事實,而是纒繞和煽動憎恨。 9. 律師代表我再次重申,我保留一切在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追究權利,包括根據香港《誹謗條例》下的權利。 以上是我代表律師信件的主要內容,以下是我的進一步聲明。 1. 2014年底佔中期間因為澳洲傳媒公開我和UGL簽署的協議,林卓廷向香港的調査機構投訴,我了解了事件的背景後,盡快搜集資料和手上的文件,主動交給香港的調査機構,並向中央政府提交副本備案,這些文件包括上述第2段指出的DTZ主席代表董事局的同意書。 2. 我沒有責任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我和第三者的通信和會議紀錄。沒有事實根據,捕風捉影,信口雌黃,以至揑造事實誣告他人者後果自負,這是誹謗法的通例。 3. 立法會應二十名反對派議員的要求成立委員會調査此事,相信委員會已經試圖接觸英國和澳洲的相關人士。如果我和UGL簽署的協議有違規犯法之處,如果事前DTZ和皇家蘇格蘭銀行不知情或不同意,現在被立法會提醒,作為上市公司,可以至今不採取行動嗎?據說委員會的工作會爛尾,為什麼? 4. 在UGL協議問題上我被誹謗不是第一次。去年代表會計界的梁繼昌議員在記者會上公然說我被香港和稅局調査,這樣黑白分明的事竟然也可以有人公然作這樣沒有根據和嚴重的指控。我當時公開聲明表示我沒有因此事被任何稅局接觸,遑論調査。我今天順帶聲明:一年多又過去了,自2014年UGL協議被公開至今已經三年半,我仍然沒有收到任何稅局關於此事的接觸。 原圖:港人講地
【反擊抹黑】CY再發律師信還擊林卓廷 保留追究誹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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