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原被判社會服務令, 去年被上訴庭改為判入刑八至十三個月,十三人不服上訴。終審法院周三批出上訴許可,並定於九月七日進行上訴聆訊。不過,當中黃浩銘因為佔旺期間阻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案罪成,仍在服刑,需繼續還柙,不准保釋。
十三名上訴人為黃浩銘、劉國樑、林朗彥、何潔泓、周豁然、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招顯聰、梁曉暘、梁穎禮、朱偉聰及嚴敏華。案發於2014年6月,十三名被告衝擊立法會,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刑期後,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八至十三個月。十三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黃浩銘等五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上訴庭指被告必須有真誠悔意,才能判社會服務令是錯的,加上本案發生時,上訴庭的新判刑指引未出現,質疑新指引是否有追溯力。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終審法院在黃之鋒等人衝擊政總一案,已處理了這些法律觀點。
原圖: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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