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盲反派人士,至今仍堅稱「自決」主張與《基本法》無衝突,故推動此主張不應被褫奪立法會參選資格。幸好,社會上早有不少有識之士公開駁斥這等謬論,其中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日前亦表明,立法會議需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又直言如果主張本身衝擊《基本法》,不管用甚麼名義提出,都好難說服他人自己擁護《基本法》。有對《基本法》認識極深的權威政壇中人向《港人講地》表示,DQ「香港眾志」等人的道理簡而易明,「自決」就是否定《基本法》規定,自然不合乎「擁護」《基本法》的參選規定。
《基本法》規定清楚明確
政壇高人解釋,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二章則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此章第一條亦清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這名高人解釋:「《基本法》往後的條文都有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包括委任行政長官的權力,以及在政改問題上的權力,在在說明香港只是擁有『高度自治權』,而並不是『完全自治權』,更加不是『自決權』。」
香港並沒有「自決權」
政壇高人補充,《基本法》沒有賦予香港在任何情況下的任何「自決權」,因此主張任何形式「自決」的立法會候選人,是在香港政治地位和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權力這些根本問題上「否定」《基本法》的規定,因此理應被「DQ」,直言此道理簡單易明,完全沒有詭辯餘地。
事實上,《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早於2007年就曾解釋有關理念;他當時解釋,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相關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區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區處於國家完全主權之下。
國家領導人早解釋箇中規定
吳邦國當時已經清楚解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
換而言之,中央政府並沒有投予香港特區「港獨」的權力,同樣沒有授予所謂「自決」的權力;吳邦國當時亦強調,香港《基本法》的靈魂就是「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貫徹實施《基本法》的前提。今日香港有人提出「港獨」、「自決」,明顯違反「一國兩制」這個基本方針,提倡者自然不能被視為「擁護」《基本法》。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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