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完成《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第一階段檢討,認為廣播發牌機制應維持豁免互聯網電視及廣播服務,政府是參考外國經驗後得出上述結論。
政府又認為,現時監管廣播服務的法定架構,仍然是相稱和合理,故應維持不變,但在個別範疇,包括跨媒體擁有權、外資控制權、非附屬公司規定等,則會稍作調查和放寬。在跨媒體擁有權方面,建議放寬廣告代理商、本地報刊的跨媒體擁有權限制,至於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和聲音廣播的擁有權限制則會保留。
外資控制權方面,現時非香港居民持有一定程度免費電視股份,須先得到通訊局批准,即2%、6%、10%及以上;政府建議改為5%、10%、15%及以上。最後,政府亦建議取消免費電視或廣播牌照不得批予附屬公司的規定,不過就會維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和聲音廣播的發牌機制。
上述有關修訂建議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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