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一八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都按照傳統致辭,其中鄭若驊指出,不同人對《基本法》有不同詮釋方法,理解和詮釋的差異令到兩地的法制差別擴大,而就算是香港法律界頂尖人才,也不一定可正確詮釋《基本法》。至於馬道立則指出,普通法制度在港運作近180年,貢獻社會良多,而《基本法》亦訂明香港法院有「獨立審判權」,意思是法院獲授權以法律處理糾紛。
鄭若驊:法律界頂尖人才正確詮釋基本法也不無考驗
鄭若驊提到,《基本法》是實踐「一國兩制」這政策的憲制性文件,載有制訂新法例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然而,《基本法》的草擬者,即使包括被有些人視為深諳普通法傳統的法律專家,均無法預料日後可能出現的種種具體情況:「可以說,《基本法》擬就方式的智慧,在於其內在的靈活通變:既保留須予恪守的基本原則,又能與時並進。」
她認為,《基本法》是單一體制國家(中國)跨越兩個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陸法的立法機關頒布,在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內應用:「正如其他法律,不同人對《基本法》可以有不同詮釋方法;而兩個法律制度傳統的差異,如何理解和詮釋法律的分別,更令有關差別擴大。」
鄭若驊認為,儘管如此,就像其他法律問題,這種分歧必須正確了解衝突法規則和比較法研究概念的應用方可解決,而大家亦須真誠交換意見,互相理解意見分歧的原因,方能做到客觀分析法律問題:「尋求對法律的正確詮釋,殊非易事,即使對法律界的頂尖人才也不無考驗;但只要同心同德,矢志落實政策,定能找到一個符合法律的解決方案。」
馬道立:普通法乃香港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馬道立致辭時則稱,香港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這制度在香港已經運作了近180年,貢獻社會良多,促成香港多年來的成就,亦是確保香港的成功得以持續下去的關鍵:「《基本法》明文訂明香港實施普通法,而《基本法》的一些條文,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他認為,普通法制度一直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而香港亦是廣受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
至於有關法庭權力方面,馬道立指出,《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並獲賦予「獨立審判權」。「獨立」一詞是指司法獨立,香港正正有獨立的司法機構;而「審判權」則指法庭獲賦予權力,行使法律以裁決糾紛,包括作出可被強制執行的判決的權力:「例如作出支付款項的命令、宣告某些權利是否存在、宣告某些公共行為因違憲無效、或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處被定罪的人監禁。」
馬道立認為,由此可見,執行法律包含施加法律制裁的權力,而他去年已談及象徵公義的泰美斯女神雕像,「她是一手持天平,另一手持長劍。」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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