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訊早前就牌照費用入稟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昨日裁定上訴得直,指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犯了法律上錯誤,認為牌照費用不應視作庫房收入。
通訊局於2013年3月尾下調電訊商牌費,其中「綜合傳送者牌照」每名客戶接駁點牌費就由8元減至7元,但香港電訊認為減幅太少,通訊局違例徵收過多牌費,所以入稟司法覆核,並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判詞指,政府在釐訂牌費時將公司的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令通訊局收入超過法定目標收益,違反「收回成本」原則;另外,根據《營運基金條例》成立的營運基金,回報率遠高於開支所需,有關條例沒有條文提到營運基金目標是產生利潤、轉撥政府一般收入,多收的牌費等同稅收,但發牌機構無權對牌照容許的活動徵收實際上等同稅收的費用,所以終審法院認為通訊局犯了法律上錯誤。
局方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並會仔細研究判詞,又指由於涉及公共財政,局方會與律政司商討,並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政策指示跟進裁決。入稟一方的香港電訊則歡迎裁決,期待政府糾正,並退回多收的費用,又指會研究下一步行動,包括透過民事訴訟向局方追討。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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