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立法會大樓外垃圾桶發生爆炸,主犯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被判囚2年,他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但被上訴庭拒絕。
代表楊逸朗上訴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本案有合理疑點,證人當晚誤會指示其買火酒、報紙,以及其後在公廁交收物品的是楊逸朗。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有關證人認識楊一年多,而且每星期見面兩、三次,案發當日二人亦通了幾次電話,認為證人不可能認錯人,更批評代表大律師的說法「天方夜譚」。
更判刑方面,楊官認為不論楊逸朗在案件中扮演甚麼角色,他必然有份參與縱火,審視案情後,判刑不算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其定罪和判刑上訴的申請。
有關爆炸案發生在前年,當時立法會正就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立法會示威區內的垃圾筒當晚卻發生爆炸,楊逸朗被裁定縱火罪成,判入獄兩年。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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