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跨欄女子運動員呂麗瑤於日前在社交網站Facebook撰文,透露約十年前曾被中學的外聘教練性侵犯,由於事件已經過一段頗長時間,不少人提出質疑,即使呂麗瑤決心追究,但事隔那麼多年,還能否作出刑事追究呢?
有大律師指出,刑事罪行並沒有所謂時限,有不少年幼時被性侵的個案,受害人在長大後才報案,法庭依然可以將其定罪,近年更不乏成功檢控的案例;倘若受害人在事後有向他人投訴、哭訴,即便當時沒有報警,這亦有助增加受害人的可信性。
26年前被性侵 施暴者最終被定罪
在2012年,就有一名36歲女子,指控東華三院群芳啟智學校前校長邱玩文於26年前,為當時10歲的她補習時非禮她,邱玩文最終被判入獄13個月。另一案件,就是一名已移民美國的30歲女子於2013年回港報警,指控由1990年、即其4歲起遭姨丈多次非禮,最後其姨丈被判監60個月,經上訴減刑至39個月。
無罪假定原則下 入罪也不容易
不過,亦有意見指出由於香港奉行《普通法》制,以無罪假定原則審訊,被告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會被入罪,即使受害者願意挺身而出、出庭作證,由於相隔時間太久、搜證不容易,也不一定能將被告定罪。話雖如此,但普遍輿論都支持,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站出來為自己發聲,令社會對有關罪行有所警惕。
原圖:呂麗瑤Facebook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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