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後運作私營骨灰龕須領牌
1990年後運作私營骨灰龕須領牌

政府公布《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建議建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包括建立發牌委員會作為法定發牌當局,由食環署署長擔任主席。

政府以今日上午八時作為截算時間,在八時前,1990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運,並符合條例草案下其他規定的骨灰安置所,可以申領豁免,但必須將經營規模凍結,在今早八時後停止售賣或出租空置的龕位。其餘的將來都必須申領牌照,方可繼續營運和出售龕位。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早表示,對於現存未必可以符合所有規定的骨灰安置所,如果營辦者需要時間達致要求,可以向發牌委員會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以便在暫免期間,繼續營運。他說,「暫免法律責任書」生效期間,安置所不可出售或出租,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時間,最多不超過3年。

高永文呼籲消費者,如果在條例生效前,要留心風險,向私營骨灰龕安置所索取資料,查核是否符合政府規定。他承認,發牌制度不能絕對一次過解決留存的問題,政府亦必須兼顧情理,盡量讓先人不會受到騷擾,當局要取得平衡,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要讓私營骨灰安置所業界得以持續發展。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將於本月20日刊憲,本月25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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