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超過240萬元存款,被控作虛假陳述,昨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萬3千元及監禁14天,緩刑兩年。
房署發言人表示,該名申請人遞交申請表時,只申報了一間銀行戶口中的2萬7千多元存款,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三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約港幣248萬元。
房署發言人又提醒,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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