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早表示,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國歌法》就成為本港法律一部分,根據普通法,沒罰則的刑事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政府法理上已經可以執法。
政府發言人回應查詢時表示,特區政府不會在本地立法完成前就《國歌法》執法。發言人又指,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公布」或「立法」方式實施,因此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於附件三,該法也未能即時在港實施。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則認為,普通法對刑事罪行並無追溯期安排,故認為當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時,應按普通法制度而不設追溯期。
圖片來源:頭條日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