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政改提交意見書,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提出質疑。公會認為,《基本法》第45條明確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不同意提委會應「橡皮圖章」式認可由選民推薦的參選人。
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指出,他們在政改方案的立場,是根據基本法四十五條而提出,但四十五條不能被單獨理解,必須與其他基本法條文綜合一併去研究,包括基本法內有關國際公民權利公約,即選舉權及被選權等。而四十五條是不包括由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
對於有建議認為《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其他提名形式應是合法的建議,公會表明不同意,認為是不適當運用《普通法》原則。但公會亦指出,如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提出參選意向的人,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備受質疑;為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數設限制,可以說是侵犯了提委會的權力和自主。
對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問題,大律師公會認為,憲法性標準可容許,提名委員會對獲相當數量選民推薦的參選人,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檻。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可能包含界別利益,以致某些受民眾廣泛支持的候選人,未能取得某界別的支持,上述安排則可舒緩這潛在可能。公會又認為,雖然人大常委07年決定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但不等同於「依樣畫葫蘆」,如何「跟隨」是可供討論的議題,提委會的組成,應確保全體選民的最高參與,公司或團體投票制應予廢除。
大律師公會同時指出,即使參選人獲得相當數量選民推薦,或展示出有份量政黨支持,公會不同意參選人的提名,應被提委員「橡皮圖章」式認可。
民陣聲稱可反抗《基本法》
而民陣昨日則表示,會支持學聯及學民思潮提出的「純公民提名」政改方案。被問及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提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為何他們仍然要堅持這一方案,民陣召集人楊政賢聲稱,政改方案不能純粹看《基本法》框架,既然《基本法》不符合「公義」就要反抗,去打破這個所謂的「困局」。楊政賢又堅持, 公民提名十分重要,揚言「即使是與基本法相違背,亦要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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