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提交政改意見書,指出《基本法》第45條明確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
公會亦不認同,指《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其他提名形式應是合法的說法,認為上述建議是不適當運用普通法原則。
另外,公會又指出,如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提出參選意向的人,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亦會受到質疑。另外,對於要方案要求為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數設限制,公會亦認為是侵犯了提委會的權力和自主。
公會又稱,雖然人大常委07年決定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但不等同於「依樣畫葫蘆」,如何「跟隨」是可供討論的議題,提委會的組成,應確保全體選民的最高參與,公司或團體投票制亦應廢除。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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