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基本法》具凌駕性 無人可以奪去提委會權力
資深大律師:《基本法》具凌駕性 無人可以奪去提委會權力

政改諮詢進入最後階段,下月初給完成公眾諮詢部份,不少民主派人士雖然明知所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是違法違憲的建議,但仍堅持要中央和特區政府採用,否則就進行不得人心的「佔領中環」,做法令人費解。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首度開腔回應所謂「公民提名」的建議,指《基本法》具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能與《基本法》衝突,包括奪去提名委員會是否提名候選人的權力。

引《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說明 提委會權力不能被架空

對於部份民主派人士聲稱,「公民提名」亦合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的「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意,而且合乎廣泛代表性原則。莫樹聯直言有關說法不當,重申《基本法》有凌駕性,以《基本法》中委任法官的規定為例,第八十八條訂明,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倘有一條法例,要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又必須推薦這些人選給特首委任為法官,這法例並不符合「憲法」,就算不是律師,也可毫不猶疑地答是「違憲」。

莫樹聯表示,第四十五條將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交予提委會,就等於第八十八條,將推薦或不推薦一個法官人選的權利,交予法官推薦委員會一樣,其他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可立一條法例,將委員會的這個權利拿走,令提名委員會名存實亡,此原則與普通法裡的酌情權不受束縛的道理一樣。

莫樹聯又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列明,行政長官是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背後更深一層的意義是:1997年回歸前,香港人最害怕回歸後,不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不再享有以前的生活方式,故很多人在1997年之前已移民。有見及此,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莫樹聯提到,近期上訴庭一宗關於外傭居港權的判詞為例,指基本法的一個中心主題是延續,讓主要的社會結構和制度平穩過渡,並得以保全,故基本法裡充滿有關延續的標記。

上訴庭已經確立:《基本法》中心理念是「延續」

莫樹聯又以2009年一宗名為「陳裕南」的案件為例,有人挑戰立法會條例容許用公司票選功能團體代表的制度,被上訴庭判敗訴。主因是上訴庭認為,從上世紀80年代起的香港政制歷史來看,這制度容讓不同界別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慮。

他指出,提委會的設計跟上述案例一脈相承,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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